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张二江服刑期间所获减刑依法合规

2015-06-17 办公室

法制网武汉6月1日电 记者刘志月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了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刑满释放后的生活情况,并对其服刑期间的减刑情况提出质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今日通报称,有关媒体披露的张二江原判刑期和减刑幅度信息不实,张二江在狱内所获减刑依法合规。

  张二江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1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据了解,张二江在湖北省洪山监狱、琴断口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根据张二江的改造悔改表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分别于2005年11月14日、2007年6月25日、2009年8月31日、2010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减刑,4次合计减刑6年1个月,刑期至2010年11月28日止。张二江于2010年11月28日刑满后依法释放。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称,张二江原判刑期15年,在服刑期间所获4次减刑,均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文件规定;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8年11个月,符合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欢迎和感谢社会各界对监狱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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